发表日期:2025-09-16 发表来源:基金会秘书处 作者:雷皓麟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及薪酬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广西医科大学编制的工作人员由学校负责工资发放,薪酬管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聘用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参加社会统筹。
第五条 薪酬发放的时间和方式:
1.发放时间:每月9日发放上一个月工资,遇周末、节假日在假期前一天发放,如推迟发放,需提前说明原因。
2.发放方式:采用银行代发薪资的方式发放工资,员工在入职时需提交银行账号,作为工资卡使用。
第六条 下列款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1.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其他款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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