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1-12-08 发表来源:基金会秘书处 作者:基金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是指基金会接受的各类社会捐赠项目。基金会资助项目是指由基金会出资的各类慈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捐赠、资助项目规划和目录,引导和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支持学校重点和优先发展的项目。
第二章 捐赠项目管理
第四条 捐赠方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方和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如为定向捐赠项目,协议里需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但不得指定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方、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方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前,应对捐赠方提供的捐赠物资清单进行价格核算,按照物资的实际价格开具捐赠票据。如实物捐赠为定向捐赠,基金会负责实物捐赠项目的洽谈及协议签署,合同签订后,各受助单位需自行对接资产的安装验收、入库、使用维护等事宜。
第七条 如学校各单位申请使用基金会捐赠资金、物资的,基金会需与学校签订捐赠协议,并将捐赠资金、物资转给学校,学校需开具捐赠票据给基金会。
第三章 资助项目管理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项目流程
(一)基金会需根据章程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资助项目规划和目录,并向学校各单位发布资助公告;
(二)学校各单位可根据基金会发布的年度资助项目规划申请次年资助项目(各类项目具体申请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并提交申请表给基金会;
(三)基金会成立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四)通过初步评审的资助项目,提交理事会全体会议决策,选出符合基金会章程资助条件、确有资助价值的项目。
第九条 奖助金类资助项目管理
(一)申请基金会资金设立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单位应为各项目冠名“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XX奖学金”、“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XX助学金”。
(二)申请单位将资助项目的申请表及发放办法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再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后,基金会完成申请表填写、签字、盖章等工作,申请单位凭申请表、发放办法及发放明细,填写基金会转账单据,将资助金由基金会账户转至学校账户,再按照学校财务的报账要求制表发放奖助金。资助金转至学校账户后,由基金会将资助项目申请表、发放办法及发放明细等项目有关材料交学校财务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申请单位在奖助金发放完毕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把发放明细加盖学校财务公章后送交基金会存档备查。
(四)各申请单位需精确计算资助对象数量,基金会资助金为一次性拨付,若资助申请过会后发现申报数额少于实际支出,基金会不再追加资助;若申报数额多于实际支出,项目申请单位须退还剩余的资助经费。
第十条 采购类资助项目管理
(一)申请基金会资金资助学校各类采购项目:
1.申请的项目已有定向捐赠:申请单位需提交申请表到基金会,基金会评审小组核对定向捐赠协议后,申请单位即可填写基金会转账单据,将资助金转入学校账户,到账后申请单位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
2.申请的采购项目无定向捐赠,且预算低于30万:申请单位需向分管校领导、校长提交申请表及项目方案、预算,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通过后,再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同意资助后,申请单位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
3.申请的采购项目无定向捐赠,且预算高于30万:申请单位需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管理规定,将采购方案、预算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如预算超过100万,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经学校审定后,申请单位需向基金会提交申请表及项目方案、预算。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申请单位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
(二)采购开始后,基金会可根据采购合同,分批支付采购款。
(三)采购完成后,国资处移交项目合同等材料给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负责合同履行。合同验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申请单位进行项目验收时需邀请基金会秘书长、监事会成员共同参与,并向基金会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四)如采购项目前期未分批支付,申请单位需在项目完成验收、审定、结算后,再填写基金会转账单,将资助金转入学校账户。如采购项目前期分批支付了预付款等前期费用,申请单位需在项目完成验收、审定、结算后,再填写基金会转账单,将最后一笔资助金转入学校账户。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不得高于提交给基金会理事会的预算金额。如费用超预算,基金会只按照预算金额资助,其余费用由申请单位自筹。
(五)基金会资助的采购类项目,基金会原则上只资助项目的首次采购或建设费用。项目完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维护、损坏维修、更新等费用,需由申请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考核、追踪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考核跟踪工作
(一)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将根据捐赠协议、资助项目约定的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对责任单位提出整改与完善建议,并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助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后,申请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重大项目执行情况还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三)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新的申请项目。
第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因故终止执行的资助项目,项目申请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的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一)基金会应及时对捐赠项目信息进行公布。
(二)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尊重捐赠方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方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项目责任单位应进行保密管理。
(三)基金会应对所有捐赠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按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3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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