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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14-06-11      发表来源:基金会秘书处     作者:基金会秘书处

为加强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基金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金会的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统一归档。

第二条基金会档案管理范围是指本会原始档案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所涉及内容已办结或暂告一段落,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资料。主要有:

1.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发来的与基金会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等资料;

2.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音像等资料;

3.本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资料及各种音像资料;

4.本会年度计划、总结、工作报告等资料;

5.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规章制度;

6.本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7.本会年检、评估、考核、选举、评优、荣誉证书等资料;

8.本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9.本会成立、更名、启用印章、制(修)订章程等资料;

10.本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11.本会重大资助、重大公益、重大募捐项目等业务活动从策划、立项、实施、结项、总结的完整资料;

12.本会大事记、历届理事会名册、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名册;

13.本会与有关单位、组织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

14.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资料;

15.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凭证性的资料。

第三条本会上一年度所有档案应于次年三月前整理归档,存放于基金会档案室(盒),特殊、重要资料根据需要或有关规定可由广西医科大学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四条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资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编制索引,并忠于职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查借阅档案要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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