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4-06-11 发表来源:基金会秘书处 作者:基金会秘书处
为加强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基金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的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统一归档。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范围是指本会原始档案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所涉及内容已办结或暂告一段落,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资料。主要有:
1.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发来的与基金会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等资料;
2.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音像等资料;
3.本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资料及各种音像资料;
4.本会年度计划、总结、工作报告等资料;
5.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规章制度;
6.本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7.本会年检、评估、考核、选举、评优、荣誉证书等资料;
8.本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9.本会成立、更名、启用印章、制(修)订章程等资料;
10.本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11.本会重大资助、重大公益、重大募捐项目等业务活动从策划、立项、实施、结项、总结的完整资料;
12.本会大事记、历届理事会名册、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名册;
13.本会与有关单位、组织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
14.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资料;
15.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凭证性的资料。
第三条 本会上一年度所有档案应于次年三月前整理归档,存放于基金会档案室(盒),特殊、重要资料根据需要或有关规定可由广西医科大学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资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编制索引,并忠于职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查借阅档案要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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