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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14-06-11      发表来源:基金会秘书处     作者:基金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使基金会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维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 岗位职责分工

第六条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货币资金业务的处理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七条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重大经济事项;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会计人员:贯彻落实《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规章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负责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的归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三)出纳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政策,现金管理条例和财务制度规定;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和结算业务,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负责现金、转账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保存和管理。

第八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秘书长的监督下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本基金会资金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团、实业家、企业家校友及个人合法财产的自愿捐赠;

(二)将本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

(三)将本基金会的基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四)本基金作为投资获得的回报;

(五)拍卖或变卖社会捐赠的各种物资所得;

(六)在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收入必需全部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保留账外款。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会的资金支出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基金会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基金会的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第十五条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理事长为本基金会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审批人,秘书长受基金会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

(一)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

(三)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四)50万元以上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可参照广西医科大学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日常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及等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根据固定资产具体品名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秘书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的资产保障增值投资活动是指通过对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运用,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建立严格的资产保值增值投资审批制度。

(一)直接购买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

(二)购买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由理事长审批。

(三)购买5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进行委托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重大投资方案应当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第二十八条 基金金的接受捐赠的财物,均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基金会收到捐赠的财物后,应根据银行进账单、捐赠协议等资料为捐赠方开具的捐赠票据。票据必须注明开票人、收款人的姓名(盖章),并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八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三十条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本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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