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4-06-27 发表来源:基金会秘书处 作者:基金会秘书处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基金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基金会注销登记;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他超出基金会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二条 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起草请示报告材料,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或者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资助、重大公益、重大募捐项目等事项;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情况。
第六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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