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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4-06-21      发表来源:基金会秘书处     作者:基金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和妥善管理,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综合科。

第二章  现有印章及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两枚,分别为“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公章,授权财务会计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基金会法人或秘书长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六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书、聘书、奖状、证件、通知书等;(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等;(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开具的各种证明或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基金会应对印章使用的时间、用途、使用人进行登记。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

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四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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